案件:
大爷电梯内摔倒受伤
7月15日凌晨,薛大爷居住的小区因故停电,物业公司随后对小区电梯等公共设施实施了紧急发电。时值夏日,酷热难耐,家住13楼的薛大爷不得已下楼乘凉,与邻居们一边聊天一边等待来电。
11时许,传来电力恢复的消息,薛大爷听闻后立即动身乘电梯回家。谁知薛大爷走进电梯后,电梯先是发出一声巨响,紧接着上升、急速下降,最后直接降到底层。薛大爷倒在电梯内,无法动弹。后经鉴定,薛大爷伤情构成十级伤残。
索赔未果,薛大爷便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潼南区法院。
法院判决:
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
庭审中,物业公司辩称,物业管家已在微信群发送了“紧急通知”,告知业主不要乘坐电梯,避免因来电时电力转换被困电梯。然而,薛大爷使用的是“老人机”,无法安装微信,因而收不到微信通知。
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物业服务机构,应当充分预见电梯在电力转换时可能发生的运行危险,并尽到高度审慎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,及时有效提醒业主,采取指派安保人员值守、设置警戒线等行之有效的措施,切实避免危险事故发生。该案中,薛大爷使用的是“老人机”,无法接收微信群的“紧急通知”。薛大爷日常乘坐电梯出行,也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,对本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。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。
法官说法:
物业应尽到警示安保义务
承办法官表示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提供相应的服务。因此,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导致业主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注意覆盖老人、小孩、孕妇等各类群体的不同需求,应提供有针对性的精准措施,“线上+线下”相结合,确保告知全覆盖,切实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。